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抚顺市审计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7-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概述事项名称:抚顺市审计项目  主管单位:抚顺市审计局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被审计单位      办事条件: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依法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办理材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材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其他资料,实物等。    办事程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其主要工作任务由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交办审计事项组成。审计项目计划须报请市政府和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专门机构人员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5、对反馈回来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程序对审计事项进行审定后,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6.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其他方面需要审计机关解决的有关事项,可通过信函、来访、来电等形式向我局反映,由局办公室承办,一般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08:30——17:00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B座邮编:113006电话:024-57500509(办公室、传真)、024-57500502(法规计划科)

 

 

附件下载: